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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遴选河北大学第七届督学的通知
来源:教评教发中心 发布:2020-06-12 阅读:1186


 

各教学单位:

根据《河北大学督学工作条例》(校教字(201748号),学校拟组织开展河北大学第七届督学遴选工作,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:

一、遴选条件

督学遴选面向全校非现任行政职务的在职或退休教师,条件如下:

1.坚持党的路线,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,熟悉有关教育法律、法规、方针和政策。

2.热心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,学术造诣深,教学经验丰富,教育理论水平高,教学管理能力强,在学校享有较高声望。

3.坚持原则、处事公道、品行端正、乐于奉献、责任心强、廉洁自律。

4.具有教授职称,或具有副教授职称、博士学位。

5.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,身体健康,有充足工作时间。督学每届任期两年,如无特殊情况,能保证完成一届工作。

6.教学名师、课堂大赛等教学类获奖教师、教学类荣誉称号获得者、学科带头人、专业负责人等人员优先。

二、遴选程序

各教学单位根据督学遴选条件,推荐1名教师作为督学备选人员;符合条件的教师可自荐,但不占教学单位推荐名额。学校督学遴选工作委员会平衡学科专业,研究并审议通过督学人选。

三、督学职责与待遇

1.督学主要负责听课、各教学环节专项评估(如:课程考核试卷质量与管理评估、本科毕业论文评估、本科专业评估等)、专题调研、日常教学检查、巡考等工作,根据需要参加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教学评估、专业认证等工作,具体职责见《河北大学督学工作条例》。

2.督学实行工作津贴制,每人每月800元,每年按10个月发放。

四、相关说明和要求

1.督学遴选坚持“符合任职条件与尊重本人意愿”“单位推荐和教师自荐”相结合原则,推荐或自荐的督学人选应熟悉新时代高等教育发展新形势,关注本科教育改革动态和质量文化建设,愿意学习并能够掌握现代督导工作理念与方法手段。

2.有意愿的教师先向所属单位自荐,由各教学单位汇总推荐和自荐人员情况,一并填写并提交《河北大学督学备选人员推荐表》(见附件),纸质版经主管领导签字盖章后于619日(星期五)前报教评教发中心(主楼618),电子版发至5079590@hbu.cn

联系人:甘恒志       联系电话:5079590

教育教学质量评估与教师发展中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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