河北大学文件
校政字〔2020〕39号
河北大学教师课程教学质量评价实施办法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加强课堂教学环节管理,建立健全教学质量保障体系,科学评价教师教学质量,有效地调动教师教学积极性和提高教学效果主动性,进一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,特制订本办法。
第二条 教师课程教学质量评价坚持以下原则:
(一)公正、公平、公开原则。严格评价标准和操作程序,客观评价参评教师,确保评价结果客观公正。
(二)科学性、发展性原则。评价指标体系、评价标准科学严谨,加强过程评价,遵循教育发展规律。
(三)多元化评价原则。评价主体多元化、评价内容多维化、评价方法多样化,全面评价教师教学。
第三条 评价对象和范围
(一)评价对象为承担普通本科教学任务的全体任课教师。
(二)评价范围包括为本科生开设的所有课程。
第二章 评价体系
第四条 教师课程教学质量评价由教师自评、学生评价、学院评价、学校评价四部分组成。
第五条 教师自评主体为授课教师,参评教师按照学校设定的《河北大学教师课程教学质量自我评价指标》(附件1)开展评价。
第六条 学生评价主体为修读被评价课程的本科生,参评学生按照学校设定的指标开展评价,评价结果为学生评价得分的平均值。参加评价的学生数应大于等于修读总人数的80%,否则视为无效评价。
第七条 学院评价主体为教师所在教学单位的领导、系(室)主任和督导等院级专家。评价采取随机随堂听课、查阅教学资料、组织学生座谈等方式,在全面了解课程授课基础上,专家依据《河北大学教师课程教学质量评价指标》(附件2)进行评价。评价结果经三人及以上评价方为有效,评价成绩为得分平均值。
第八条 学校评价主体为校级督学、校聘兼职督导等校级专家,评价采取随机随堂听课方式,专家依据《河北大学教师课程教学质量评价指标》(附件2)进行评价。评价结果经三人及以上评价方为有效,评价成绩为得分平均值。
第三章 评价类别与评价结果
第九条 教师课程教学质量评价类别分为合格评价、优秀评价和常规评价。评价成绩加权计算,实行百分制。
第十条 合格评价:近三年新入职教师必须参加合格评价,合格评价总成绩=教师自评成绩×10%+学生评价均值×40%+学院评价均值×20%+学校评价均值×30%,评价总成绩大于等于80分方可获得申请优秀评价的资格。
第十一条 优秀评价:教师向所在教学单位提出申请,由所在单位审核后推荐参评,参评教师近一学年所有课堂学生评价成绩不低于85分、且平均值不低于90分,教学单位推荐参评比例每学年不超过本单位专任教师数的15%。
优秀评价总成绩=教师自评成绩×10%+学生评价均值×40%+学院评价均值×20%+学校评价均值×30%,总成绩大于等于90分且学校评价均值大于等于90分为评价优秀。
第十二条 常规评价:学校根据教学质量常规监控需要,组织对教师进行随机听课并作出评价。
第十三条 参评教师有讲授违反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、违反中央决定的错误观点、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,发表、转发错误言论,编造散布虚假、不良信息,迟到、早退、上课期间擅自离岗、接打手机或从事与教学无关的活动等失范行为,或评价学年内因教学事故受到学校或学院通报批评及以上处理者,不得评为合格或优秀。
第四章 评价组织与实施
第十四条 教师课程教学质量评价按学年组织、分学期实施,实行校院两级管理。合格评价、优秀评价由学校和学院共同组织实施,常规评价由学校和学院分别组织实施。
第十五条 参加合格评价、优秀评价的教师每学期初向所在教学单位提出申请,由单位进行审核推荐,汇总推荐教师及课程等信息,提交教育教学质量评估与教师发展中心(以下简称“教评教发中心”)。参加常规评价的教师根据校院两级监控需要确定。
第十六条 教评教发中心、各教学单位根据参加合格与优秀评价的教师专业分布分别确定学校、学院评价专家人选,组织实施评价。教师自评、学生评价由教评教发中心负责组织,各教学单位协助。
第十七条 每学期末,教评教发中心汇总教师自我评价成绩、学生评价成绩、学院评价成绩和学校评价成绩,经学院核实后确定合格和优秀名单并进行公示,学年末优秀名单由学校审批后予以公布。
第十八条 每学年末,教评教发中心汇总、分析评价结果,撰写发布《河北大学教师课程教学质量评估分析报告》。
第五章 评价结果运用
第十九条 教师课程教学质量评价优秀将作为教师参加教学名师、模范教师(教书育人先进)、教学团队、教育教学改革项目、一流本科课程、学生最喜爱的教师、职称评定等申报或评选的必要条件或重要依据。
第二十条 教师课程教学质量评价低于80分的教师,学校组织其参加新入职教师校本培训,所在教学单位对其进行重点帮扶和督导,教评教发中心负责跟踪该教师教学工作改进情况。若连续两次评价低于80分,则停止教学一学期,学校培训考核合格后,方可重新承担授课任务。多次帮扶后仍存在问题的,由所在单位提出处理意见,报学校相关部门研究决定处理结果。
第六章 附 则
第二十一条 学生处、团委、创新创业指导中心等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。
第二十二条 未承担本学院课程的教师以及党政职能部门的双肩挑人员,其所授课程的教学质量评价由开课单位组织实施。
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科教学。
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,原《河北大学教师课程教学质量评价办法》(校教字〔2017〕50号)废止。
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育教学质量评估与教师发展中心负责解释。